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五、 五十五、 将第二百一十六条改为第二百四十条,修改为:“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十四、 目录 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