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五十四、

五十四、 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