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三十九、

三十九、 将第一百五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