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相应地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的“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