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