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07年) 九、 九、 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