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年) 十三、 十三、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对检察官处分或者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