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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
  3.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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