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