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七、

七、 将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