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