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25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第四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村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村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