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二)

(二) 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