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 (一)

(一)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