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决定(1991年) (四)

(四) 文物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经营的文物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没收其非法经营的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