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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3. 三、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三、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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