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三、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2007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