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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
  3. 五、 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21年)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五、 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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