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