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1998年) 九、 九、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