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2017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二)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 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 (八) 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7)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