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三、

二十三、 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