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2023年) 二十、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