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9年) (二)

(二)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