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九、

三十九、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