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四、 三十四、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三十三、 目录 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