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三十三、

三十三、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