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 二、 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