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二十五、 二十五、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二十四、 目录 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