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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
  3. 六、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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