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 三、

三、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