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三十二、 三十二、 将第十七条中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修改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将第三十条中的“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第四十条中的“被审计对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将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主管部门”修改为“主管机关、单位”;将第三十五条中的“有权处理的机关”修改为“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将第四十五条第四项中的“会计制度”修改为“财务、会计制度”;将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被审计单位上缴”修改为“被审计单位缴纳”,“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修改为“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将第五十二条中的“泄露”修改为“泄露、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三十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