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