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