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21年) 十、

十、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