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七、 二十七、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