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十二、

十二、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