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 十、 十、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