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八、
八、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