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