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八、 二十八、 将第九十三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二十七、 目录 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