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五、 目录 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