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十四、 十四、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