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十三、 十三、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十二、 目录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