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 九、
九、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