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五、

五、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