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四、

四、 第五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