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三十九、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三十九、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