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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3. 三十九、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本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十九、 第五十三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第一款;第二款作为第一款;第三款作为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本决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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