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三十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2005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十二、 目录 三十四、